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八十二:商业秘密侵权如何主张惩罚性赔偿?
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确实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具体而言,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主观恶意明显时。在此类情况下,除了要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损失外,权利人还可以主张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惩戒侵权人并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基于一定的基数和倍数来确定。基数一般可以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倍数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例如,假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100万元,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人支付基于实际损失的两倍惩罚性赔偿。若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则惩罚性赔偿金额为200万元。
计算基数不能是法定赔偿额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定赔偿额通常是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一种替代性赔偿方式。它的目的是为权利人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而不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侵权人进行惩戒和威慑,其计算应当基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等能够真实反映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和侵权人获利情况的因素。
因此,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选择适当的基数和倍数至关重要。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既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法律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应证明被告存在侵权“恶意”。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若原告欲主张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可以基于以下事实来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1)被告在原告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通知或警告之后,仍然持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同或有关联;
(3)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并且在此过程中被告曾接触过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4)被告曾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有业务往来,或为了签订合同等目的进行过磋商,且在这一过程中接触到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与上述情形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在侵犯商业秘密方面具有主观故意。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警告信、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内部文件等,这些都可以帮助法官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故意。
其次,原告得证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若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提供证据:
(1)被告曾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法院裁决承担责任,但之后又再次实施了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
(2)被告的主要业务就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主;
(3)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4)被告存在伪造、毁坏或隐匿与侵权相关的证据的行为;
(5)被告拒绝执行法院关于保全的裁定;
(6)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利润,或者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7)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可以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先前的行政处罚记录、法院裁决、持续侵权的时间线、被毁坏或伪造的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显示获利或损失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