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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微talk | 两部门发文,拟出台相关方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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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

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从战略高度和新阶段需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以促进知识产权向高质量发展。各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出台方案和更新法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协同布局和规范平台经济秩序,全方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工信部将发布制造业知产强国方案,加强知产布局

8月25日,工信部在答复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23号(工交邮电类193号)提案中称,要统筹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重大问题研究。

工信部指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制造业知识产权顶层设计,研究发布《制造业知识产权强国实施方案(2021—2025年)》,持续增强制造业知识产权布局与协同运用能力;面向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分析、预警与布局研究,探索支持制造业关键领域布局的专利快速审查与集中审查机制,推动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意识。

市监总局拟修改电子商务法,规范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

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时间截止至2021年10月14日。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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