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咯!!!
预祝各位看官周末愉快,牙齿晒太阳哈。
今天闲聊下在进行UDS协议一致性测试时,Service 27测试背景下NRC 13/24优先级判断问题。
在实际一个车载控制器项目,首先OEM会提出该控制器的诊断需求规范(本文暂以诊断视角分析问题),对于测试端,会根据需求规范,提炼出测试规范。
测试的目的是验证控制器功能实现是否是按照需求规范定义的内容来实现的,当然这期间会有很多正向、逆向、各种非工况的测试。
当然对于测试而言,又区分很多内容:单元测试、集成测试、敏捷测试等等,不是本文重点,不过多讨论。
首先如下图UDS协议对于NRC判定策略的通用判断:
判断类别有:
-
强制类;
-
可选择类;
-
OEM自定义
常规判断优先级如下:
首先是UDS协议中定义该Service的最小长度判断——NRC 13;
该服务是否支持所发送的Subfunction(子服务)——NRCA12;
该服务是否需要进行认证才可以执行——NRC34;
该服务的子服务在当前会话模式下是否支持——NRC 7E;
可选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