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权等。
智力成果或其他科技成果:是抽象的,开发软件所有的开发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属于被保护范围,另外法律法规不受该限制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自产品开发完成之日即自动生效
产权划分
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作品 |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其他 |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软件 |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专利权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专利 |
判定要点: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有合同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委托作品
情况说明 | 情况说明 | 判断依据 | 归属 |
---|---|---|---|
软件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 委托方 |
委托创作 |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 创作方 | |
合作开发 |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 不享有著作权 | |
合作开发 | 共同创作的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成果可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 |
商标 | 商标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同时申请,则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可不确定)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同时申请,则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可不确定) |
专利 | 专利 |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但不能够同时驳回双方的专利申请 |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但不能够同时驳回双方的专利申请 |
单位和委托的区别在于,当合同中未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时,著作权默认归于单位,而委托创作中,著作权默认归属于创作方个人
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 权力类型 | 保护期限 |
---|---|---|
公民作品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单位作品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产品 | 署名权、修改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产品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发明专利权 | 发明专利权 | 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开始) |
商业秘密 | 自定义的 | 不确定,公开后可公用 |
著作权笼统的说是50年保护期限